《妙音笑因類學》綜述二、正因論式的特殊條件:因法相係屬

《妙音笑因類學》綜述二、正因論式的特殊條件:因法相係屬

《妙音笑因類學》綜述二、正因論式的特殊條件:因法相係屬

目  錄

前言

壹、正因論式極其嚴密的特性

一、正面敘述:應成論式與正因論式的句式差異
二、因法相係屬:劃定一個真正有功效的推理範圍
(一)因成立又周遍,卻不能進入正因論式的那道門檻
(二)因法相屬所排除的空無推理
(三)大概率與真實周遍的界限
三、觀待心理:依據認知狀態及推理次第而訂立的論式學說
(一)強調講聽論式者對於論式確切理解
(二)嚴密推敲推理過程以立出符合理解次第的論式
(三)依講聞者及聽者心態而定義論式所說的實際內涵
(四)有序建構對事物的逐步理解
四、統一簡練的句式:排除特異論式的無根結論及作繭自縛的多餘條件
五、小結:推理學上的一座安全島

貳、正因論式各種分類所主要論述的重點

一、果、自性、不可得正因
(一)總說果、自性、不可得因三分法主要依憑的意趣
(二)特別解說果正因的成立方式
(三)專門列出不現不可得因的目的
二、事勢、信許、極成正因
三、唯獨成立意涵、唯獨成立名言、成立名義二者的正因
四、自義階段的正因、他義階段的正因
五、趣入順宗而為能遍的正因,趣入順宗而為二相的正因
六、小結

參、新出譯詞的說明及商榷

肆、完整的因類學科目及應研閱的教典

伍、結語

二、因法相係屬:劃定一個真正有功效的推理範圍

(一)因成立又周遍,卻不能進入正因論式的那道門檻

  如上所言,一段正確的推理,無論是應成論式,還是正因論式,聽到論式的人之所以能透過論式而證得一個未知的事物,是因為透過了解周遍以及因成立而達到了解立宗的結果。正因論式是明確地將這一切直白地敘述出來,應成論式則是透過旁敲側擊的方式讓對方自己想出來。總之,真正想通的那個人,不可能免於思考因成立與周遍這兩個大議題。

  雖然在這一點上,應成論式與正因論式似乎找到了一個會通的點。但是細看下來,正因論式還是在周遍與因成立的基礎之上,再設立許多嚴格的條件。為何在因已成立,已有周遍之上,還要再設立更多嚴格的條件?而設立了這些嚴格條件,又造成了什麼功效與遺留的問題?

  因類學中所設立的特殊條件,大致上可以囊括為兩種類型。一種是觀待於心理的,這一點本文將在下一科再作詳盡的探討。另一大類則是因與所立法沒有相係屬。

  法稱論師的《釋量論自釋》當中也直白地說:「沒有係屬的,完全不能隨趣與反遮[1]。」在這樣的前提下,以因推果、以不相關的事物而作推理的正因論式都不存在。即使像「此處有法,有瓶子的果,因為有瓶子的因的緣故」、「此處有法,其東方有馬,因為其西方有牛的緣故」,這些推理,因也成立,也有周遍,但都會因為因與所立法沒有相係屬,而被排除在該論式的正因之外。除此之外,在不成立因當中,也舉出了幾類相似因,即使因成立、周遍成立,但是也被排在正因之外,而推究其原由,也跟因法不相係屬有關。如下舉例:

  一、該論式的因不存在:「聲音有法,是無常,因為非量所緣的緣故。」

  二、該論式的有法不存在:「兔子角有法,是無常,因為所作的緣故。」

  三、因與所立法沒有差別:「聲音有法,是無常,因為是無常的緣故。」

  對於剛學完攝類學,習慣以應成論式向立宗者交鋒的初學者,初見到因類學的這般規定,多多少少都會有點驚愕與不解,因為這些內容,換成是應成論式時,在辯論場上總是用得得心應手,不會有人認為有任何問題。但是為何到了正因論式的體系當中就不行?關於這一點,必須從兩種論式的立意中去尋找答案。

  在上一節當中有約略提到,應成論式是詰問句式的論式,它被公認的作用是打破堅固的錯誤思路,而其具有爭議性的作用是直接生起認識新知的比量。正由於其主要的作用在於打破堅固的錯誤思路,所以在應用上是觀待於錯誤思路的行相而「客製」訂立的。眾生有種種想法,錯誤的想法自然也什麼樣子都有,因此,應成論式的活用程度,甚至不必顧及真正的因成立與周遍,只要針對對方心中所認定的因與周遍而設立,應成論式就能依此而發揮作用。近代辯論時之所以選擇應成論式作為主要的辯論格式,正是因為在辯論場上,是雙方要經過探討以找出思路的破綻、錯誤之處,所以應成論式的特質正好呼應了這個需求。

  到了因類學的正因論式時,這個學科的立意已與應成論式大有不同。正因論式的訴求只有一個:找出一套最為簡明又準確的論式,用以證成未知的事物而產生比量。

  在這樣的立意之下,便產生一個問題,在純推理的過程中,是否可能產生:道理固然是推得過去,但是卻沒有真實的成立所立以生起比量作用的狀況?在實際的狀況下,可資推理的那條紐帶是什麼?

  順著前面所說的正因論式的立意,進而思考這兩個問題時,對於因類學中為何那麼重視「因法相係屬」的答案,幾乎可以說是呼之欲出了。

(二)因法相屬所排除的空無推理

  在學習攝類學時,我們熟稔一種推理的思路:「怎麼想都能成立。」例如提到「瓶柱有法,是有亦是無,因為是瓶柱二者的緣故」,或「兔子角有法,是常亦是無常,因為是兔子角的緣故」,這類論式的因固然不成立,但是其周遍卻是成立的。至於周遍成立的原因,並不是在這個世界上真的能找到是瓶柱二者的事物,或者是兔子角的事物,繼而推尋出這些事物所包含的範圍。相反的,這種周遍是建立在「是瓶柱二者」、「是兔子角」,在真實的世界中根本不存在,也找不到任何事例,就因為它沒有任何可包含的範圍,所以其周遍才大到無以復加的地步。所以這種周遍的來源,其實是因為理路的推演下而產生不得不這麼「說」的結果,但是回到真實世間上,這種周遍並沒有真正的證成作用。

  上述這兩個論式,還只是合乎周遍而已,因並沒有成立。所以在是否是正因論式的問題上,這樣的論式還可以用因不成立的角度而加以排除。但是有一些應式,因既成立,也合乎周遍,卻沒有真實證成作用的。如言:「此處有法,其東方有牛,因為其西方有馬的緣故。」這樣的論式,因也成立,也符合周遍,但是用其西方有馬來成立其東方有牛幾乎就是風馬牛不相干,只不過在論式上,不管西方是不是有馬,反正東方就是有馬,只不過西方剛好就是有馬,所以這道論式的因是成立的。在這種因也成立,也符合周遍的狀態下,用什麼理由將這種沒有證成作用的論式排除於正因論之外?

  能排除的原因,用俗話說,就是兩件事八竿子打不著,扯不上關係,用量學的語言來說,就是因與所立法不相係屬。

  上述的這些論式,就是屬於空無的推理,因是成立了,也周遍了,但是對於幫助一個人推理而致新知沒有什麼真實的作用。

  此外,像「聲音有法,是無常,因為是無常的緣故」,這樣的論式,因與所立法是一樣的,一方面可以說因與所立法是一樣的,所以沒有係屬,因此不是正因論式。另一方面,也可以從推理認知的過程來說,這個因對於證成所立法沒有任何作用,因為一旦認知有法是因,就已經認識到有法是所立法。由此也可以看出,訂立出因與所立法相係屬的界限之後,可以排除掉哪些不嚴謹的論式。

  不過,也有一些因成立,也符合周遍的論式,對於一般人而言,會認為這應該可以作為正因論式,但卻因為「因與所立法」相係屬的條件而被排除在外的。最典型的例子即因不存在、所立法不存在、有法不存在的論式。

  在不成立因當中,直接列舉一種有法不存在的不成立因,當然,這點容或可以再作細緻的抉擇。凡是有法不存在的論式,其因都算是不成立因嗎?例如「兔子角有法,是補特伽羅無我,因為是有無其中一者的緣故」,這樣的論式也是不成立因嗎?還是因為有法不存在以及在宗法不成立的論式中才算是不成立因?例如「兔子角有法,是無常,因為是所作的緣故」,這種論式的因才算是不成立因?

  不過,即使先不論有法不存在的不成立因,如果所立法或因是不存在的事物的話,這種論式一定無法是正因論式,這點幾乎沒有疑議,因為只要所立法不存在,或因不存在,「因與所立法相係屬」的條件就會破滅。

  此外,雖然一切有無都可以被敘述為因,所以因與補特伽羅無我同義,但是有的學派承許正因與存在的事物同義,而不是與補特伽羅無我同義;有的學派即使不承許正因與存在的事物同義,但承許正因一定是存在的事物,由此可知,不存在的事物必定不是正因。

  問題就在於,兔子角雖然不存在,但是兔子角不存在卻是存在的、成立的事實,而要以兔子角作為有法,成立其不存在,則所用以證成的因也必定不存在。既然這樣的論式的因與所立法皆不存在,因與所立法就不可能相係屬。

  因此在這樣的規定之下,可以說沒有任何正因可以正面地成立兔子角不存在。那麼針對如何以正因論式證達兔子角不存在的這個問題,或許還是可以說:「一切時處中有法,兔子角不存在,因為兔子角非量所緣的緣故。」換一個方式來成立。但即使如此,還是很難說服為何「兔子角有法,決定無,因為非量所緣的緣故」,這樣的論式不是正因論式。

  從後期藏傳因明大家的著述中,可以看出有些大家對於這一點是感到有待商榷的。阿莽班智達在其所著的《因類學建立善說金鬘莊嚴別錄.金鬘莊嚴飾》中就提到:「遮破正因當中,就算有法非成實也不會有過失,像『獨立補特伽羅有法,是決定無,因為在與自蘊自性一和異任何一者當中都不成立的緣故。』這樣的論式即是彼的緣故。」這種說法其實是打破一般量學常規的。而且更有意思的是,就在這段文之前,阿莽班智達才說了:「是成實的話遍是正因,因為果正因與實事同義,自性正因、不可得正因、成立正因、遮破正因,成立意涵正因,成立名言的正因,事勢正因、極成正因與有同義的緣故。」明明才剛說了遮破正因與「有」同義,下面緊接著說:遮破正因是無也沒關係。這種相違的說法絕非疏忽所致,或者阿莽班智達自有一番解釋可以融會貫通,或者就是阿莽班智達在前文是依著一般的因明學的說法而說的,但是接著還是將自己內心裡覺得不同的聲音說出來。

  不過法稱論師的量學體系中,為何堅持把不存在的事物排除在正因之外,也必定有其理由。試作推想的話,或許是因為正因的作用在於證成正確的立宗,因此正因又有另一稱呼:能成立。一個不存在的事物,如何做到「能成立」這樣的作用?即使「似乎」能,事實上也是透過像「兔角非量所緣」這樣的理解,才能成立「兔角決定無」的所立,要直接將證成的作用歸於一個不存在的事物,是不可能的。從這個角度想,似乎又有其非常有力的理由。而這又可以全數歸納在有沒有「因法相係屬」這條界限上。這一切的種種,只能更證明在真正用來證成事理的因類學,將因法相係屬看得那麼重,確有其實實在在的理由。

  最後一個因法不相係屬又有可能成為正因論式的是:以因推果。這個問題留到後面的篇章再討論。

(三)大概率與真實周遍的界限

  法稱論師的因明學中之所以那麼重視因法相係屬,除了上述的排除空無的推理之外,還有另一個層面的理由:精準地劃定有周遍的界限,切開只是大概率的計算。

  思考、判斷、決策,這是每個人都得做的事,甚至是天天都會發生的事。我們必須說,這世上的事情,有時很難料,像因明學中所說的這種「周遍」的狀況,很難全面地發生在我們正在面對的事件上。因此,有時要作判斷,作決策,我們只能靠著夠多的資訊而形成一個大概率,依著大概率去決定要怎麼做。而我們要決定的事,也往往是對於未來的一種估算,而偏偏未來是很難估算的。這就像因明學當中為何屢屢重申,因是不能推果的,因與果之間如果時間上還有一段距離的話,其變化性是不可預測的。

  但是,人生在世,還是得做決定。

  所以,大概率的思考方式不是不可用,它自然有它的用途;反過來說,大概率的思考方式,也已經充斥於我們的思惟之中,甚有過者,有人會將大概率與周遍劃上等號。這點,從許多人在決定事情的口吻中便能窺見:「告訴你,這件事這麼做絕對......」,事實上,天底下多的是不絕對,絕對的事少之又少。

  學過「不現不可得因」的人都知道,要證明一件事存在容易,要證明一件事不存在卻很難。只要在天底下的任何一個角落,在任何一個時段裡發現這個事物存在,那就能證明他的存在;但是要證明一個事物不存在,卻要翻遍所有的角落,全都找不到,那才能證明該事物不存在。但是我們又能有多麼通天的本領,能夠搜盡所有的時空?所以,在證成某個事物不存在時,往往要加上時空的簡別。你可以很容易地說,這一塊地方的金子都挖完了,但是你很難說這個世界上的金子全都挖完了。你很難說全世界的金子都挖完了,但要說哪個之前別人不知道有金子的地方找到金子了,卻相對容易。就算有一天,科技發達到可以測出這個世界的金子都挖完了,誰敢說宇宙間的金子都挖完了?這就是證成有無的難易之別。再進一步說,與其說是證成「有」易,證成「無」難,還不如說,這個世上讓一種事存在容易,要讓一種事物完全消失難。事實既然本來如此,證成起來也就自然如此。

  雖然要證成某事非有不易,但也非無跡可循,辦法就是在概念上劃定不存在的事物。

  例如先劃定好,火一定是熱的,那麼今天,無論有什麼東西長得多麼像火,只要它不熱,就可以說這不是火。所以,這個世界上沒有冷的火。

  這就是用概念劃出來的某事不存在。

  這個道理應用在周遍上也是一樣的。要證成不周遍非常容易,而要證成周遍卻非常困難。因為,只要找得到一個不周遍的例子,周遍就破滅了,而要證成周遍,卻連一個不周遍的例子都不能存在,必須排除任何不周遍的事例,這是在思路上的攻者一點,防者千里。成立不周遍容易,因為證成不周遍的原理就在於找到了不周遍的事例。而成立周遍不容易,是因為證成周遍的原理是要確定找不到不周遍的事物。要找到有,不用翻遍一切,要確定找不到,卻一定要翻遍一切。就像要成立天下的烏鴉都是黑的,必須檢視所有的烏鴉,確保能排除在任何時間點,天下的任何角落裡都不可能有不黑的烏鴉存在;但是相反地,要證明天下的烏鴉不是一般黑,只要找出一隻白烏鴉就夠了。

  既然周遍那麼難以成立,那麼到頭來,如何才會有周遍呢?跟證成無的道理是一樣的,主要是以概念切割。相係屬,就是一種周遍上的概念切割。

  在我們還不懂相係屬之前,我們依舊會認定許多事情是有周遍的,這種周遍的認定,大多來自經驗的累積。在經驗世界中,如果沒有發生過意外—— 不周遍的事例,我們便會自然而然地認定有周遍,甚至就算有過一兩次意外,我們還是會認定這是有周遍。原因是,這些過往經驗的認知累積,是提供判斷取捨的依憑,而在作出判斷時,我們本來就不一定要求資訊所提供的內容代表著周遍,只要代表著概率就行了。而反過來,正因為這樣判斷久了,我們才習慣性地反推回來,認為這事情有周遍。

  這種推理模式,對於我們判斷如何行動有幫助,但是它不足以作為一個證成未知而存在的推理方法。這就是同樣都是推理,正因論式所要解決的問題與一般的思考方式不一樣的地方。正因論式所要解決的問題,是推出確切存在的事物,不是可能性,不是假設,所要求的是絕對正確,沒有疏漏。正因為如此,在周遍的這個問題上,陳那、法稱論師採取的就是最嚴密的界限—— 相係屬,一種用概念切割出來的周遍。

  相係屬本身的定義,就是在描述一種周遍:「某一者消失了,另一者就遮滅了;這一者存在,另一者也就存在。」而在這個描述著周遍的定義之下,法稱論師又確立出這種關係只有兩種形式:同一本性的係屬,與依之而生的係屬。

  同一本性的係屬,大多數是建立在「是」的概念上[2]。去除掉極少數有因果關係等的特例,(如無常的因與無常,無常的因雖然是無常,但是無常的因不是與無常為同一體性相係屬。)幾乎所有的狀況,只要此是彼法,此與彼法便相係屬[3]。如言聲音是無常,聲音便與無常相係屬,而沒有無常,便沒有聲音。又如言滅諦是常法,滅諦便與常法相係屬,沒有常法便沒有滅諦。諸如此類,同一本性的係屬,能夠顯示無彼則無此的周遍,而這也是所有不可得因的周遍的依據。

  依之而生的係屬描述的是因果關係,也揭示了某一種類型的周遍。當某一種果出現時,必定有其不可或缺的因出現過了。因此,從果的出現,便可推知某種因的存在。如出現了煙,必定要有火;見到苗芽,便知道之前有種子。而且因類學當中,還將這種關係作了精準的細化,如火雖是煙的因,但是一般看到的火的特性:光明、紅焰等等,並非產生煙的必要條件,而且也不是所有的火都一定是光明的紅焰。因此,產生煙真正必不可少的火,就是一種達到可以燃燒的熱度,這才是煙出現時,可以用煙推知出來的火。因此依之而生的係屬,就揭示了這一果出生,必有其必不可缺的因存在的周遍。

  嚴格說來,相係屬並不能夠包含所有的周遍關係。當甲是乙並且為同一體性時,除了極少數的例外,這類的係屬固然可以推出「無乙則無甲」。但是當甲是乙並且為同一體性時,這類係屬當中,「非乙未必非甲的例子」就相對比較多了。儘管這種例外,在一般的認知下較少發生,但是對於思辨高度發展的藏傳因明學中,這種例子幾乎是隨手可得。如一是常,非常卻未必非一;瓶子是名相,而不是名相未必不是瓶子;所知是常法,而非常法卻未必不是所知;非常法是常法,而不是常法不代表不是非常法。這些畢竟是因明學家在各類概念切割下找出來的特例,這種特例大多為常人所不熟諳的四句型的關係,或者涉及到一般人想不到的「自己不是自己本身」的事物。如果放在一般事例的思考中,同一本性的係屬,確實可以揭示出一大部分周遍的關係,只是放在因明學探討出來的各種特例中,還必須加上一重檢查,尤其是在四句型與自非自身的事物出現時。

  總之,相係屬提供了一個判定周遍的思考脈絡,而這個脈絡,在同一體性的部分,以「此是彼」的概念捋出了一大部分的周遍,而又在體性異的部分,以此果產生的必不可少的條件,又捋出另一部分的周遍,讓周遍的這個問題,既有脈絡可尋,又有精準的判定。

 

[1] 出處參見《妙音笑因類學》,註釋第 88。

[2] 除此之外,還有一些體性一的事例是從範圍重疊、支分與具支分,或者假立事與假立法的角度而安立。

[3] 在攝類學的辯論中,還是會找出極少數的特例。如「瓶子和與瓶柱相互為異的實事」,無柱則無與無瓶柱,無瓶柱則無與瓶柱相互為異者,無與瓶柱相互為異者,則無與瓶柱相互為異的實事。因此,無柱則無與瓶柱相互為異的實事,但是無柱不必無瓶。因此,瓶子是與瓶柱相互為異的實事,但是無與瓶柱相互為異的實事,未必無瓶。此為極少的特例,同一體性,而此是彼法,然此與彼不相係屬。此例見《惹對攝類學》。蓋唯藏傳因明學家能得此例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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